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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松胜与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胜,张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329号原告:徐松胜,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张信,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徐松胜与被告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徐松胜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松胜以双方自行协商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松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徐松胜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