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季罗庆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罗庆,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343号原告季罗庆,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向前,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罗庆与被告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罗庆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向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罗庆自愿撤回对被告向前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罗庆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孔祥凤人民陪审员 孟昭志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