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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季罗庆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罗庆,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343号原告季罗庆,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被告向前,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罗庆与被告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罗庆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向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罗庆自愿撤回对被告向前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罗庆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孔祥凤人民陪审员  孟昭志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