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诉前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慎涛、焦金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慎涛,焦金方,田洪赞,田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74号申请人:丁慎涛,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焦金方,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田洪赞,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田洪源,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慎涛诉被申请人焦金方、田洪赞、田洪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田洪源的鲁C×××××号小型轿车、被申请人焦金方的无号牌自卸货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田洪源的鲁C×××××号小型轿车、被申请人焦金方的无号牌自卸货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