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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谭林海、林俊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谭林海,林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79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谭林海、林俊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林海、林俊宏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元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