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来智受贿、挪用公款犯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03刑监6号王来智:你因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一案,对本院(2016)陕03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定案的证据系违法获取,申诉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挪用的不是公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来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及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与收款收据、拨款凭证、报销单据、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证人证言,证人个人存折交易明细、首善镇财政所信用社公款专户交易明细、转账汇款凭证、借条等证实了被告人挪用的款项系公款。被告人对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亦多次供认,足以定案。且被告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系违法取得。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