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51无锡隆博贸易有限公司与茅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隆博贸易有限公司,茅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隆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时代上河苑27-9-1501室。法定代表人丁炜,无锡隆博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受无锡隆博贸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隆博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茅剑明,男,1965年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茅剑明诉被告无锡隆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博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茅剑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隆博���易公司价款56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隆博贸易公司预交,由茅剑明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隆博贸易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车管所、主要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车辆和公积金,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扣划之必要,申请人亦不要求本院进行扣划。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茅剑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欠下较多高利贷,长期在外躲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1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 行 人 发 现 被执 行 人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复执行。审 判 长 吴 迎 春代理审判员 程 义代理审判员 邱 园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