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泽莲与兰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泽莲,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余泽莲,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兰洋,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余泽莲与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