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全明与崔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明,崔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739号原告:李全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斌,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学红,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李全明与被告崔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全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全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