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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全明与崔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明,崔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739号原告:李全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斌,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学红,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李全明与被告崔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全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全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