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永发与商国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发,商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薛永发,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商国玉,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案款全部到位,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民初1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