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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纪国华与德州嘉鼎商贸有限公司、郭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国华,德州嘉鼎商贸有限公司,郭宝珍,张宏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903号原告:纪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嘉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鲁北工贸钢材大市场三区88号。法定代表人:郭宝珍。被告:郭宝珍。被告:张宏志。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国华与德州嘉鼎商贸有限公司、郭宝珍、张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74元,由纪国华负担。审判员  曲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