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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立峥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立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5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立峥,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立峥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11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立峥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立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立峥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立峥撤回上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靖民审判员  陈旭艳审判员  范爱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隽男书记员  李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