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帅再金、邓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再金,邓勇,陈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36号申请人:帅再金,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邓勇,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申请人:陈媛,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申请人帅再金与被申请人邓勇、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帅再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勇、陈媛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帅再金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富民街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帅再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邓勇、陈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邓勇、陈媛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帅再金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富民街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茂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