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晶与沈阳天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沈阳天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874号原告:张晶,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沈阳天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13号。法定代表人:车家鹏。原告张晶诉被告沈阳天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悦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