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毛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5刑初2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毛毛,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毛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毛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毛毛来到湾里乌井上堡自然村,发现一村民家没有开灯,便从该该户人家一楼靠山的玻璃屋顶爬到二楼窗户,从二楼窗户进入屋内,在一楼大厅左边第二个房间盗得现金1385元,接着进入三楼靠阳台第一个房间,在靠窗的床头盗得白色coolpad手机一部,随后逃离现场。同日1时01分,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招贤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进行摸排,凌晨3时许,在乌井路琴源山庄附近抓获李毛毛并当场缴获赃物。经过询问,被告人李毛毛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同日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招贤派出所将扣押的被盗现金1385元和白色酷派手机一部发还至被害人胡某。经鉴定,被盗的白色酷派手机鉴定价格为361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毛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毛毛指认入室盗窃现场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文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湾里区价格认定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材料,被告人李毛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毛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毛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毛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梦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