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小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81号罪犯刘小聪,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聪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刘小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刘小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二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聪的罚金刑未缴纳完毕但月均消费较高,综合该罪犯的罪行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