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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洪娴筠、贾姗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娴筠,贾姗姗,楼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财保23号申请人洪娴筠,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春光,系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贾姗姗,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楼东明,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申请人洪娴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洪娴筠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娴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姗姗、楼东明名下的坐落于浦江县华欣府邸x幢xxx号房地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洪娴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