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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金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49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涛,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金涛在其租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某镇某某村123号二楼一民房及其四川省老家,趁其女朋友被害人王某1不备,先后20次盗用被害人王某1的手机微信号,绑定被害人王某1名下卡号为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再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将该储蓄卡中的钱款转账并提现至被告人王金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每次转账得手后,被告人王金涛均立即解除被害人王某1手机微信号对其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的绑定,并删除相关的微信转账记录,共计盗走被害人王某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中的存款人民币97000元,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王金涛于2017年2月21日15时许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某镇某某村一无名麻将馆内被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王某2的证言,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照片,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流水账单,被告人王金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和被告人王金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金涛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金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金涛退赔被害人王玉清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七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兰岚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人民陪审员  叶树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伏秋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