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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静与被告曹海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静,曹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239号 原告郑文静 被告曹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静与被告曹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文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