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利芳与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利芳,党培旺,任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裴利芳被执行人党培旺被执行人任红霞申请执行人裴利芳与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执7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利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裴利芳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裴利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裴利芳发现被执行人党培旺、任红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