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双阳区汇恒蔬菜超市与孙洪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阳区汇恒蔬菜超市,孙洪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双阳区汇恒蔬菜超市。经营者法爱军,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地址:双阳区商贸城圈楼北侧门市东数第七门市。被执行人孙洪彩,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阳区汇恒蔬菜超市与被执行人孙洪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欲拆迁的房屋,被执行人的义务尚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张 志 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