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治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50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治刚,男,53岁(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198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11月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治刚犯盗窃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16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治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治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治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治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治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治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起获发还,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王治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治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治刚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6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炜代理审判员 王岩代理审判员 杨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