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军辉与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辉,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909号原告:陈军辉,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45号龙珠花园2幢1-1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1234606H。法定代表人:田钰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5974R。法定代表人:卢明。被告: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959648。法定代表人:尹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辉诉被告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军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军辉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