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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6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杜革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革,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661号之二原告:杜革。被告:张波。原告杜革诉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盖士贤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人民陪审员  张佳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