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6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杜革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革,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661号之二原告:杜革。被告:张波。原告杜革诉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盖士贤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人民陪审员 张佳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