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莒县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丁相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丁相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367号原告:莒县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山东北路东侧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63661608G。法定代表人:牛桂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相山,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莒县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相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莒县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莒县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莒县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兴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