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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翠萍、高茂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翠萍,高茂华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翠萍,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茂华,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岚,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翠萍因与被申请人高茂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桂02民终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翠萍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信托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二)被申请人实质是中瑞信公司的合伙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视为无效合同。(三)在本案所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被申请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到中瑞信,其与中瑞信之间的收益金由其双方协议确定,与申请人无关,该行为完全符合理财合同中的信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四)从理财的收益来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委托理财合同,由其自行兑付收益金给申请人,其与中瑞信之间的收益金是否收回,是其与中瑞信之间的关系,仅凭几张未经证实的《承诺书》就认定中瑞信没有履行退还投资款给被申请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五)本案所涉的理财本金是由被申请人掌握控制。证实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是否履行双方的合同以及如何履行,完全由被申请人决定,中瑞信是否转款给被申请人,转款多少等均与申请人无关。(六)本案的理财资金没有发生亏损。被申请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未核实中瑞信以及项目的信息、资质等情况,仅凭项目投资经理的游说就进行入伙投资而导致的合伙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七)本案被申请人仅凭事后的追债的会议纪要与债务催收代理协议等辩解其是代表人一说,实质是其试图推脱责任而采取的不诚信行为,被申请人作为投资理财代表一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高茂华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茂华是否应当承担向陈翠萍返还理财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从陈翠萍持有高茂华出具的收条以及高茂华与中瑞信公司签订的相关投资合同可知,陈翠萍事先知晓委托高茂华理财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预期收益以及风险负担等内容,以及陈翠萍在委托理财期限届满前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委托理财的事项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因高茂华履行代理委托事项可以收取一定的收益报酬,陈翠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高茂华支付过报酬,本案委托理财合同为无偿的委托合同。从本案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上看,高茂华提交了有关部门分别向中瑞信公司、深圳中瑞信联合产业投资合伙企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足以证明高茂华作为普通公民在处理委托理财事项时,对中瑞信公司是否具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的资质以及其受托投入的理财资金成立的合伙企业是否系合法设立履行谨慎的审查义务,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委托理财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中瑞信公司未及时返还理财本金,高茂华亦及时召集相关委托人商议如何向中瑞信公司主张返还本金,并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处理上述事务。故此,本院二审综合高茂华的上述行为,依法认定委托人陈翠萍投入理财本金未能及时收回的损失并非高茂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高茂华不应当承担向陈翠萍赔偿其理财本金损失的责任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陈翠萍主张高茂华应向其返还理财本金依据不足,本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案件处理并无不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无新的证据亦无新的事实证实二审判决错误,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翠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翠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莫国清审判员  麦林球审判员  许云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