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长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30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长江,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身份证号码:xxx。2017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于其居住地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长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何长江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英武山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英武山村桥头,向南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乘员何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长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长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指控事实有被告人何长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证明。请求对被告人何长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何长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何长江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英武山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英武山村桥头,向南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乘员何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长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被告人何长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长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秦皇岛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尸体检验照片;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长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何长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何长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长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董林华人民陪审员于永胜人民陪审员绳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钰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