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士明与被执行人宗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明,宗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明,男,1962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宗位,男,1973年1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明与被执行人宗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士明与被执行人宗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248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大贵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