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华与尹茂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尹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尹茂林,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尹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智勇审判员 彭先桥审判员 徐曼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