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某,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516号申请执行人庄某某,女。被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某某、李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子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