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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汤宣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汤宣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3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1号。负责人:宋康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翼、张鑫,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宣锦,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被告汤宣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以被告汤宣锦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6元,减半收取69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兵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人民陪审员  孙素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