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彪与罗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彪,罗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4号申请执行人:曾彪,男被执行人:罗抗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彪与被执行人罗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抗军没有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罗抗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抗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罗抗军现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抗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抗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华、罗义武、彭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