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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牟银林与季峰、兰海军、孙宝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银林,季峰,兰海军,孙宝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754号原告:牟银林,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季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兰海军,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被告:孙宝民,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牟银林与被告季峰、兰海军、孙宝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银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李荣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