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牟银林与季峰、兰海军、孙宝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银林,季峰,兰海军,孙宝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754号原告:牟银林,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季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兰海军,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被告:孙宝民,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牟银林与被告季峰、兰海军、孙宝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银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李荣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