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阿木医生与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铁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医生,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铁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95号原告:阿木医生,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三段**号泰合创信锦城第*幢5单位*层***号。法定代表人:杨延兵,系公司经理。被告:叶铁日,男,1977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阿木医生与被告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铁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阿木医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木医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木医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988.00元,由原告阿木医生负担。审 判 长 木乃什日审 判 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蒋 文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翩 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