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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张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0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海新,行长被申请人:张岩,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常国华(系被申请人张岩母亲,已去世)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以其名下位于红山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常国华名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名下位于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