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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安奎、李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奎,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9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安奎,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2014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刚,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2004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奎、李刚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安奎在位于本市江汉区大兴路的武汉商职医院住院部停车场内,采取用钢丝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代某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捷安特牌ATX730型自行车一辆盗走。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将被告人李安奎抓获,被告人李安奎因病于同日被监视居住。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安奎在本市江汉区大润发超市西门口,以推行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奥娃牌电动自行车(60V20A)一辆盗走。上述赃物销赃后所获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17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安奎、李刚相互纠合,在位于本市江汉区建设大道的武汉图书馆门口,采取用老虎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喜德盛牌旭日300A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盗走。上述赃物销赃后所获赃款均用于吸食毒品。2017年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安奎、李刚相互纠合,在位于本市江汉区新华路的良友大厦门口,由被告人李安奎踩点及望风,被告人李刚采取用老虎钳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捷安特牌ATX777型自行车一辆盗走。上述赃物销赃后所获赃款均用于吸食毒品。此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于2017年3月5日、2017年3月10日分别将被告人李安奎、李刚抓获。被告人李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等人在武汉图书馆盗窃自行车的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李安奎参与盗窃四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李刚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安奎、李刚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安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安奎、李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安奎、李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安奎、李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安奎具有多次盗窃、为吸毒而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累犯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李刚具有为吸毒而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较轻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安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钢丝钳一把、老虎钳一把、钥匙四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冠速录员 蔡静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