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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郭建辉与陈培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建辉,陈培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申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郭建辉,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身份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花(系被告郭建辉之妻),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培才,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奎屯市,身份号码×××。申请再审人郭建辉与被申请人陈培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依法作出(2016)新42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日,原审被告郭建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郭建辉以另行起诉并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培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郭建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郭建辉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 红审判员 阿丽玛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