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惠江、金万贵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万贵,郭惠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万贵,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宝乐泰煤炭销售中心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惠江,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调研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万贵与被上诉人郭惠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6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万贵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其已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与郭惠江是民间借贷关系;其与郭惠江不存在合伙关系;未进行实体审理时不宜认定实体法律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金万贵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不宜在管辖法院的审查确定阶段认定双方具体的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条中的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正确。对金万贵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正确。对金万贵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金万贵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