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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申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拉林刑讯逼供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385号白拉林:你对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取证违法,存在警察刑讯逼供、证据作假,法院未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依法应宣告无罪为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转交本院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4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白拉林、侯伍哈携带毒品驾乘一辆黑色无牌比亚迪轿车途经保山市昌宁县昌耇公路12KM+1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处一黑色背包里的纸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7块,共计净重9472克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跟踪有重大涉毒嫌疑前后行驶的一辆白色无牌哈弗车及白拉林、候伍哈驾乘的黑色无牌比亚迪轿车,设卡堵截,抓获白拉林、侯伍哈、查获放置于白拉林、侯伍哈共同驾乘的比亚迪轿车后排座位处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27块的时间、地点、经过。2.物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检材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白拉林、侯伍哈共同驾乘的比亚迪轿车上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27块,经鉴定及称量,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9472克。3.电话通话记录,证实白拉林持有的手机内置有两个卡,号码分别为1581223****、1828334****,侯伍哈携带的手机号码为1832883****;白拉林持有的两个手机号码1581223****、1828334****以及侯伍哈携带的手机号码1832883****,均分别与相同的一个不明机主号码1822876****有多次通话;白拉林使用的号码1828334****与从白色无牌哈弗车上查获的手机内置号码1370814****于2014年6月至7月9日有频繁通话,侯伍哈携带的手机号码1832883****于2014年7月9日与从白色无牌哈弗车上查获的手机内置号码1370814****有通话。4.微信头像照片、讯问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白色无牌哈弗车上查获的手机内置号码1370814****的记录中,调取该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名称为“黑老四”,该机主微信头像照片为两名男子;经嫌疑人蔡兴华对该照片进行指认,其确认该照片上左边男子即为逃跑男子“老陆”,右边男子即为一起被抓的其中一名男子(指白拉林)。白拉林注册的微信名称为“与羲共存”,白拉林以“与羲共存”微信名与在逃男子即微信名称为“黑老四”的男子之间从2014年6月初至7月5日期间有多条聊天记录。5.证人蔡兴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其受朋友“老陆”邀约,驾驶本人白色长城哈弗车和“老陆”从西昌到凤庆县看望因贩毒被关押的“老陆”哥哥,快到昌宁时“老陆”让其把车牌卸掉。11日,“老陆”说不去看哥哥了,二人驾车往永平县方向返回四川,其跟“老陆”说路不好走费时间,“老陆”就说返回走高速路,途中看见有人检查,“老陆”就让其开快点,冲过去后“老陆”让其快停车下来跑,其跑了5、6米被抓获。从车上查获的白色手机是“老陆”的。其不认识与其一起被抓的白拉林、侯伍哈,没有与二人联系过。不清楚“老陆”为什么要走更费时、更难走、路程更长的路。之前其没有来过云南保山地区。在卷有公安机关调取的活动轨迹,证实蔡兴华驾驶的川W×××××车辆于2014年6月12日至15日在云南保山、大姚、姚安行驶;2011年10月份开始至2014年6月,蔡兴华在云南普洱、澜沧、新平、宁洱、元谋、丽江等地区登记住宿。蔡兴华驾驶车内查获的手机与涉案运毒车内的白拉林、侯伍哈持有手机均分别有通话,且其驾驶车辆与涉案运毒车辆保持前后行驶,在遇到查缉人员时弃车逃跑。蔡兴华与在逃男子“黑老四”均有参与运毒的重大嫌疑。6.被告人白拉林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辩解到云南看楠木,偶遇包车的候伍哈,不知候伍哈携带的包内有毒品。同案罪犯候伍哈对其携带装有毒品的黑色包乘坐白拉林驾驶的车辆途中被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诉人白拉林所提不明知候伍哈携带的是毒品、被刑讯逼供、未排除非法证据、无罪的申诉意见,经审查认为,毒品犯罪高度隐秘,推定主观明知需要根据被告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阅历、言行举止等因素及外在客观表现,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综合事前、事中、事后全部情节形成判断并以此来推定。首先,本案系公安办案人员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发现白拉林、候伍哈驾乘的黑色无牌比亚迪轿车与一辆白色无牌哈弗车多次往返昌宁县与习谦村,后进行布控、跟踪侦察、设卡堵截等侦查手段,将白拉林、候伍哈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白色无牌哈弗车与黑色无牌比亚迪轿车前后间隔一定距离同向行驶,且前车中查获的手机与后车中白拉林持有手机频繁通话、与候伍哈携带手机有通话,符合毒品犯罪活动中前车探路、后车运毒的惯常做法。其次,白拉林选择路况较差、路程更远、人车稀少的道路行驶,不符合行车人的正常行驶习惯,行踪诡秘。再次,白拉林的辩解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明显与常情常理相悖。其辩解到云南昌宁的目的是看楠木,经审查,云南楠木分布的地区是新平、景洪、打洛、勐海、陇川、瑞丽,全国最多的优质金丝楠木主要就分布在白拉林的家乡四川境内,但白拉林既不去四川家乡,也不去云南楠木产地看楠木,不去云南木材市场做楠木的任何交易活动。其行为表现与正常生意人从事交易活动相悖。其与候伍哈关于二人见面的时间、共同驾乘车辆行驶的路程、所用时间前后说法不一,与公安机关掌握的行踪明显不相符,作为两名四川籍外来人员,在云南一个西部小城偶然相遇并包租车的说法,明显有违常理,二人刻意隐瞒实情,反映出规避罪责的主观心态。白拉林与具有重大涉毒嫌疑的白色无牌哈弗车内查获的手机微信名为“黑老四”的机主频繁通话、共同拍照,但其对“黑老四”的照片辩称看不清不知道,辩称与“黑老四”只是网友不经常联系,其刻意隐瞒与弃车逃跑人员“黑老四”的关系、否认二人频繁联系关系密切的实情,明显反映其规避罪责的主观心态。其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均辩解无罪,本案未将其口供作为认定其犯罪的定罪证据,故所提被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意见,不予支持。所提办案机关向其索要钱财违法办案的意见,不属刑事案件认定事实、定罪量刑的处理范畴,其有权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线索、提供证据予以查处。白拉林、候伍哈共同驾乘车辆运输毒品海洛因途中被人赃俱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