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