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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波,局长。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昭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威海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