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韩守亮与路连荣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亮,路连荣,姚思柱,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958号原告:韩守亮,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连荣,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思柱,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岩,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昊,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黄从双。原告韩守亮与被告路连荣、姚思柱、众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韩守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守亮承担。审判长 张道泉审判员 张君凤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