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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显柱、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柱,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王显柱,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谷亭镇街道办事处远南村东首。法定代表人:李祥涛,该公司经理。王显柱申请执行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柱应受偿32035元,未受偿32035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