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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郭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强,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郭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35号原告:张永强,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盆尧镇张老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吕卫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贺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张永强与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郭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永强诉称,2015年8月28日,第一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因办厂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28日止,到期一次性全部还清,逾期部分按30%罚月息,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由被告承担。到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对上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强系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系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