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继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江夏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江夏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92号原告:胡继华,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见君,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江夏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纸坊大街520号。法定代表人:郑绍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继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江夏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继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继华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继华负担。审判员 叶应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佶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