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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宽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全禄,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宽宽,男,1988年10月6日生,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221民初1843号判决,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宽宽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的银行存款(760200036960482)51400元,至杞县人民法院账户1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