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390孙振中与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中,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孙振中,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于清华,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于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振中借款本金5万元及所欠利息26880元,合计76880元,(以7688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对金融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查询到被执行人于清华名下有房地产一处且已被另案查封。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