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敏与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隆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鹏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隆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89年4月9日生,个体业户,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蒋永彬,白山市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鹏发,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隆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鹏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鹏发,男,汉族,1953年2月24日生,吉林隆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白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隆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鹏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9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翁乙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