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财保24号申请人: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825704943891N(1-1)。法定代表人:何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组织机构代码91340800777354350C。法定代表人:项道根,该公司总经理。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因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企业已经全面停止经营活动,且被申请人在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近5000万元到期债权,而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其资产由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为管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同时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将来判决后能够切实得到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由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为管理的价值300万元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并自愿以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湖县光华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被申请人到期债权3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至案件审结时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碧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