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陈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陈庆,史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6层商业裙楼。代表人:徐忠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庆,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史小红,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陈庆、史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桂010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庆、史小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陈庆、史小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87999.3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