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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福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345号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俞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福军,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